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代表履职学习计划,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专题学习和专题报告会等,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实务技能和其他专业知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应当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履职学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