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并向代表和社会公布联系方式。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相互联系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并向代表和社会公布联系方式。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相互联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