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