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会议、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立法和监督等活动。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会议,参加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监督等活动。
代表可以应邀参加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调研和其他活动。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会议,参加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监督等活动。
代表可以应邀参加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调研和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