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评议活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统一安排,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评议活动。
代表在评议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组织评议的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被评议机关,督促其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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