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是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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