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