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事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的主任、副主任批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事先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
代表在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本代表团团长请假并得到批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执行主席请假并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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