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八条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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