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二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发言,可以在大会审议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发言的代表和顺序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
代表在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可以提出申请,并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代表在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可以提出申请,并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