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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