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在会议期间回答代表的询问。如果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由受询问机关提出申请,经主席团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同意,可以在闭会后两个月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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