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代表应当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自觉接受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统一安排,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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