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代表参加的活动,都应当纳入代表履职活动的范围。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建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制度。与代表履职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由活动的组织者及时进行登记,并定期与代表核对。代表对履职情况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在核实后予以调整。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履职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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