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