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代表身份、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