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九条 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