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对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职责的,任何人不得干涉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剥夺离婚妇女对其子女的探视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