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对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职责的,任何人不得干涉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任何人不得剥夺离婚妇女对其子女的探视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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