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二条 夫妻离婚时,应当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因女方劳动收入少或者无劳动收入而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女方;禁止隐匿、侵吞、变卖、转移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共同租赁的房屋,离婚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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