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投诉,以上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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