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侵害妇女权益事件,市和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执行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督促执行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也不处理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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