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一条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