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并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