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每两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提供帮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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