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妇女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生活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妇女生育提供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生活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妇女生育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