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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