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应当给予照顾。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不受其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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