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
(二)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妇女的人身自由;
(四)绑架或者拐卖妇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