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一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影视、音像、广播、书籍或者报刊等传播媒介中进行有损女性尊严的宣传和活动;
(二)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
(三)宣扬或者散布妇女的隐私;
(四)未经妇女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商标、广告、出版物、橱窗装饰以及其他场合使用妇女的肖像;
(五)侮辱、诽谤妇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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