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
禁止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妇女卖淫。
禁止为前四款所列行为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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