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不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涉妇女结婚、离婚的自由。
夫妻在办理离婚期间,男方不得侵害和限制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行动自由。
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女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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