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促进家庭和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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