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五条 妇女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女方依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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