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