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公民游行示威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