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本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外国人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本市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