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的,依法追究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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