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人民广场和外滩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前款所指的外滩是指南起金陵东路、北至苏州河之间的中山东一路路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