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人民广场和外滩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前款所指的外滩是指南起金陵东路、北至苏州河之间的中山东一路路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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