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九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沪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公安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临时警戒线为有金黄色标志的警戒柱、警戒带、警戒栏或者警戒标兵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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