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