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八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