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和平地进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拦阻车辆、阻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四)不得侵占、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五)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
(六)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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