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五条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人民警察有权制止无关人员加入。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集会地点、行进路线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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