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四条 非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寄住户口的公民,不得在本市发动、组织、参加本市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