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