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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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
第二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和区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独立...
第四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
第五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人民代表大...
第六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
第七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一并对社会审计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八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参与被...
第九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本级各部...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资...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履行基本...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中涉及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治理工程、节能减排资金的...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中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专门开展绩效审计,...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实施审计的公示;开展其他审计,可以进行实施审计的公示。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情况或者资料:
(一)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
(二)预算执行情况;
(三)...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和事项,应当采用专题报告等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一)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三十条 对依法应当由公安、监察、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移送有...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促检查机制,重点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者拖延整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核和行政问责的参考依据。
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
第五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的审计工作,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结合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监督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数据,反映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的,由审计机关...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参加审计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故意隐瞒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