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的审计工作,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审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