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