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保障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结合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被聘请人员参加审计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被聘请人员参加审计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