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核和行政问责的参考依据。
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决策、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的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审计条例》全部法条